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謝宇辰 被告 謝承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