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國炘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3年5月、2月,現在監執行中,已由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0日經綜合評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2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於103年間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判處罪刑、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部分撤銷改判(部分撤回上訴),並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再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5月確定;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4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且業於113年6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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