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莛軒原名林玫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莛軒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莛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14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