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庭睿(原名陳諭陽、葉諭陽)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庭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庭睿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82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芯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