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簡素珠 相對人 林真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真宇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罹患癌症,目前依賴勞工退休金及老人補助約新臺幣2萬餘元維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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