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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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1號原告 夏興國 住臺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