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77號
原 告 徐士傑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
被 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訴訟代理人 連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下午5時2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