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陽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峻嘉
黃芝宜 劉蕙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之請求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