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萬1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