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明鳳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明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明鳳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