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8號抗告人MA.RISSACRISTINAD.ARANA相對人達泰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