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1346號、102年度緩字第36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1346號被告張家誌違反商標法1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該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577號扣押物品清單),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在臺北市市○○道○段○○○號地下1樓地下街108號前攤位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嫌堪予認定,而予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上職議字第1073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確認均為仿冒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專科沒收規定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一│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保護殼│玖個│├──┼───────────────┼───────┤│二│仿冒HELLOKITTY商標戒指│肆拾肆個│├──┼───────────────┼───────┤│三│仿冒HELLOKITTY商標鑰匙圈│捌拾捌個│├──┼───────────────┼───────┤│四│仿冒HELLOKITTY商標吊飾│壹仟捌佰零捌個│├──┼───────────────┼───────┤│五│仿冒KEROKEROKEROPPI商標鑰匙圈│壹個│├──┼───────────────┼───────┤│六│仿冒KEROKEROKEROPPI商標吊飾│貳佰零叁個│├──┼───────────────┼───────┤│七│仿冒MYMELODY商標吊飾│壹佰伍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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