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保組 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0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保組前因疾病不能到庭,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2項規定,於民國110年6月7日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已於110年10月6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8條之規定,認本件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