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銅淵
  複代理人   趙明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中興商業銀行大灣分行,票載發票日民國九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票號ADU0000000號,金額新台幣(下同)四百零
五萬元之支票一紙,經提示竟遭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
係伊簽發交予訴外人晉泰鋼構公司(以下簡稱晉泰公司)用以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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