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因執行羈押,現以其無逃亡之虞,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范智達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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