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遠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遠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以104年度偵字第610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1月9日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語,是此次修正確立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且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增訂「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惟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乃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29日以104年度偵字第6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50
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5年1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5,000元,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雲林地檢署104年度保字第1263號扣押物品清單各
1份在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之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品牌商標手提袋│36件│├──┼─────────────────────┼──┤│2│仿冒HelloKitty品牌商標零錢包│17件│├──┼─────────────────────┼──┤│3│仿冒HelloKitty品牌商標梳子│7件│├──┼─────────────────────┼──┤│4│仿冒HelloKitty品牌商標眼鏡盒│2件│├──┼─────────────────────┼──┤│5│仿冒HelloKitty品牌商標絲襪│6件│├──┼─────────────────────┼──┤│6│仿冒HelloKitty品牌商標化妝刷│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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