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389號債權人張 陳萬美 債權人 張恳瑞 債權人張明債權人 張碧琴 債權人 張梅雀 債權人 張家蓁 債權人 張進祥 債權人 張恳聰 債務人周宗玄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張陳萬美 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叁仟叁佰叁拾叁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恳瑞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明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恳聰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碧琴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捌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梅雀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捌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蓁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捌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進祥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租金新台幣捌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