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號:AL0000000、K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若欲依據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借款、貨款等)。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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