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張惠清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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