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於91年6月即已倒閉停業,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已是5年之後,聲請人雖努力找尋資料以進行清算,但進度緩慢,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8月1日聲報就任友大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然因友大公司清算事務未能如期於6個月內終結,嗣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司字第94號、第190號、98年度司字第24號、第192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6個月而至99年1月31日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185號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對公司財務資料掌握有限,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而再聲請展期清算,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9年2月1日起展延6個月至99年7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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