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47號原告 趙建華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被告 邱民璋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