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皓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送達代收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