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乾陽 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68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①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557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元)=538,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被繼承人 張吳鸞 遺產總價額806,209元(538,627元+257,582元+10,000元)。
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208,682元【59,300元+(806,209元-59,300元)÷5(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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