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2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洪全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偉仁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揭判決之「各共有人相互找補明細表」內容,實有未顧及同一戶內有應負補償義務人及受補償人之狀況,而造成找補作業涉及可規避之鉅額款項之處理,有其複雜性及窒礙難行之處。爰擬定新處理原則為:將同一戶內有應負補償義務金額及應受補償金額優先相抵後,再處理非同一戶成員之相互找補金額,以降低找補作業之繁複;詳見聲請人於104年4月14日民事聲請更正狀所附新編之「各共有人相互找補明細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廢棄本院前揭判決之「各共有人相互找補明細表」,並重新裁定「各共有人相互找補明細表」等語。
二、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經查,本院前揭判決主文及理由,關於系爭六筆土地合併分割後,因各共有人分得區塊相較於分割前之應有部分價值有增減情形,爰依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103年9月12日函送之不動產估價報告結果,命各共有人應依本院前揭判決附表二所示金額互為補償,核無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情形,故無須更正判決。聲請人未能指出本院前揭判決附表二之找補明細表有何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情形,僅執該各共有人相互找補明細表內容有未顧及同一戶內有應負補償義務人及受補償人狀況,造成找補作業涉及可規避之鉅額款項處理,有其複雜性及窒礙難行之處等後續執行問題,而聲請本院裁定更正,顯對上開法文規定有所誤解,洵無足取。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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