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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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登貴 被告 張棟梁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嗣後同意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刑事訴訟雖因原告撤回告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既已為聲請,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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