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0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曾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3年11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罪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素行欠佳,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甲○○之住宅,危害他人居住之安全,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