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黃鈺雯 相對人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依法提撥勞退百分之六差額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至聲請人個人退休金專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調解,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調解結果:「本案資方於107年12月6日前,依法補提撥勞退6%提撥差額新臺幣(下同)792元至勞方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調解方案,詎相對人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104年12月至105年2月間之提撥勞退金差額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7年12月6日前,依法補提撥勞退6%提撥差額792元至勞方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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