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楠傑
被 告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21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9日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服務,惟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尚積欠電信
費3,104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18,417元,合計21,521
元,嗣經原告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台
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
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1,5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09年12月3日送達)翌
日即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為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