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関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関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関宇志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指揮犯組織犯罪(原聲請書記載為組織犯罪條例,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0日15時6分前

某時

①112年4月20日(4次)

②112年4月22日(1次)

③112年4月23日(5次)

④112年4月28日(2次)

⑤112年4月29日(1次)

⑥112年4月30日(2次)

(原聲請書記載為114/4/19~114/4/30,應更正)

①112年4月23日(2次)

②112年4月28日(1次)

③112年4月29日(1次)

(原聲請書記載為114/4/

22~114/4/29,應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12度偵字第19759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2007號等,應補充)

臺南地檢112度偵字第19759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2007號等,應補充)

臺南地檢112度偵字第19759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2007號等,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犯罪日期

①112年4月23日

②112年4月29日

112年5月1日(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4月30日,應更正)

①112年4月20日(3次)

②112年4月22日(1次)

(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4月20日,應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度偵字第19759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2007號等,應補充)

臺南地檢112度偵字第19759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2007號等,應補充)

臺南地檢112度偵字第19759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原聲請書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2007號等,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犯罪日期

①112年4月12日

②112年4月19日

(原聲請書記載為112/4/12~112/4/17,應更正)

①112年4月12日

②112年4月13日

①112年4月13日(2次)

②112年4月16日(4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度偵字第8618號、第11789號、第11790號、第11925號、第15079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89號等,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度偵字第8618號、第11789號、第11790號、第11925號、第15079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89號等,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度偵字第8618號、第11789號、第11790號、第11925號、第15079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89號等,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  號

1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度偵字第8618號、第11789號、第11790號、第11925號、第15079號(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89號等,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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