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聲請人 陳建全 代理人 林芸 律師相對人 陳居福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經其手足 陳居茂 照顧且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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