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丁○○
祭祀公業藍引法定代理人戊○○
丙○○庚○○甲○○乙○○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