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万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五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六號被告鍾万財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OMEGA亞米茄」手錶二只、「ROLEX勞力士」手錶二十九只、「TITONT梅花」手錶五只、「TODOR帝舵」手錶六只,經鑑定確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鍾万財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扣案之「OMEGA亞米茄」手錶二只、「ROLEX勞力士」手錶二十九只、「TITONT梅花」手錶五只、「TODOR帝舵」手錶六只,非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之商品,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非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商品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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