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上訴人 陳錦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錦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林恆吉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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