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文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8月、7月及6月、7月、4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5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而於民國96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208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2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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