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容竹 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汽車一輛,車齡逾21年幾無殘值,顯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變價,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函(查無投保資料)、本院106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5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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