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月花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 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雖有汽車一輛,惟該車已出廠逾19年,牌照狀態顯示為逾檢註銷,且債務人亦自陳早於民國102年間即將該車出賣予回收廠商,另債務人雖有投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但其為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是本院認債務人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調查結果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意見,以上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保險公司函、本院106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6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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