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99號上訴人 廖品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康鄭有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