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6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徐林鳳凰徐春祥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自立 即徐春祥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芊君 即徐春祥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艾君 即徐春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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