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52號聲請人 張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1000│├──┼────────┼─────────┼──┤│000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