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黃秀幸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45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13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黃秀幸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被告訴訟代理人
我主張原告經過這麼久才請求,超過五年的租金部分已經罹
於時效不能再行請求。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 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9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壹仟壹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