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緯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1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28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及移送併案審理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盧緯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盧緯恩(原名: 盧姿萍 ,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等予他人使用,此金融帳戶恐淪為詐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9月25日,將其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花蓮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提供予自稱為「 陳耀坤 」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吳珮佗施宛 芷、 曾少貴朱峰志陳榮宏 等5人陷於錯誤,遂依該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盧緯恩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吳珮佗、 施宛芷 、曾少貴、朱峰志、陳榮宏等5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珮佗、施宛芷、曾少貴、朱峰志等4人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陳榮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被告盧緯恩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吳珮佗、施宛芷、曾少貴、朱峰志、陳榮宏於警詢中指訴如附表所示遭詐騙經過及匯款金額等情相符,並有顯示告訴人吳珮佗、施宛芷、曾少貴、朱峰志、陳榮宏等5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匯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顯示被告上開帳戶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元大銀行101年10月18日元花蓮字第0000000000號函、花蓮二信101年10月12日花二信發字第0000000號函、中信銀行101年11月15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告訴人吳珮佗、施宛芷、曾少貴、朱峰志、陳榮宏等5人遭詐騙後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5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予詐騙集團使用,供該集團成員對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迨被害人等匯款後,提領犯罪所得之用,而為該集團成員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助力,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是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1幫助詐欺之行為,致告訴人等5人遭詐被害,觸犯相同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2年度偵字第2866號),因該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罪刑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係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依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在可預見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密碼等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將為該集團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助力,猶不違背其本意為之,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遭詐財後,減少詐欺集團成員遭查獲之風險及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影響社會及金融秩序,且被害人等合計遭詐之金額約17萬餘元,所生損害非微,其所為殊非可取,本應嚴懲,惟念其前無前科紀錄(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且非屬詐欺集團成員,惡性非深,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積極與被害人吳珮佗、施宛芷、朱峰志、陳榮宏等4人達成和解,並分獲諒解(被害人曾少貴因被告帳戶已遭存款凍結,故無損失),有和解書、信函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至57、91、104、105、124、125-1頁),又其自商科高職畢業後,雖曾短暫任職便利商店店員,但未有正式長期之工作,年輕識淺,涉世未深,因一時失慮罹犯本案之罪,可責性非重,而本案案發後,初始遠離他鄉在夜市為人洗碗,後再換職從事家庭代工,謀取月收入約新臺幣5、6千元之微酬薪資,生活甚為艱苦等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將其所有之本案帳戶之金融卡交由詐騙集團使用,至今仍未取回,亦未經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因年輕識淺,涉世未深,一時失慮罹犯刑章,且犯後已坦認犯行,更與被害人等4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顯具悔意,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誠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詐騙│被害人│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地│匯入帳戶││號│時間│││點、金額(新臺幣)││├─┼──┼───┼─────────────────┼─────────┼────┤││101││詐欺集團成員以未顯示來電撥打電話予│101年9月26日下午1│盧緯恩:││1│年9│吳珮佗│吳珮佗,佯稱其為昔日同事 陳柏伶 ,因│時16分,在高雄市茄│元大銀行│││月26││急需中藥材料款項須先向吳珮佗借款8│萣區郵局跨行匯款8│帳戶│││日上││萬元,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萬元。││││午10││電話(申辦人為 李誌詮 ,由檢察官另行│││││時許││偵辦)作為聯絡之用;復謊稱其於101年│││││││9月28日即可還款云云,致吳珮佗陷於│││││││錯誤,遂依該成員指示之方式匯款。│││├─┼──┼───┼─────────────────┼─────────┼────┤││101││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以00-00000000、02-│101年9月26日晚上6│盧緯恩:││2│年9│施宛芷│00000000號之來電顯示撥打電話予施宛│時29分,在新北市三│花蓮二信│││月26││芷,佯稱其於8月中旬在奇摩拍賣網○○○區○○路○段○○號│帳戶│││日下││購買護照夾商品之程序有誤,已遭全家│聯邦銀行之自動櫃員││││午5││便利商店店員刷錯條碼,付款方式改為│機匯款2萬9,912元。││││時33││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以│││││分許││解除分期設定云云,致施宛芷陷於錯誤│││││││,遂依該成員指示之方式匯款。│││├─┼──┼───┼─────────────────┼─────────┼────┤││101││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以00-00000000、+27│101年9月26日晚上8│盧緯恩:││3│年9│曾少貴│098200號之來電顯示撥打電話予曾少貴│時46分,在高雄市楠│中信銀行│││月26││,佯稱其於日前在網站購買商品之程○○○區○○路○號郵局│帳戶│││日晚││有誤,已遭送貨人員弄錯,付款方式改│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上8││為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7,702元。││││時許││以解除分期設定云云,致曾少貴陷於錯│││││││誤,遂依該成員指示之方式匯款。│││├─┼──┼───┼─────────────────┼─────────┼────┤││101││詐欺集團成員以雅虎奇摩即時通帳號│101年9月26日晚上10│盧緯恩:││4│年9│朱峰志│regine690、拍賣帳號Z0000000000號向│時3分在新竹市中正│中信銀行│││月26││朱峰志佯稱以1萬5,000元成交液晶電視│路194號統一超商匯│帳戶│││日某││云云,致朱峰志陷於錯誤,遂依該成員│款1萬5,000元。││││時││指示之方式匯款。│││├─┼──┼───┼─────────────────┼─────────┼────┤││101││詐欺集團成員以未顯示來電撥打電話予│101年9月26日下午2│盧緯恩:││5│年9│陳榮宏│陳榮宏,佯稱為張姓友人,因需錢孔急│時32分許在桃園縣龍│花蓮二信│││月24││,向陳榮宏商借款項云云,致陳榮宏陷│潭鄉國軍桃園總醫院│帳戶│││日下││於錯誤,遂依該成員指示之方式匯款。│陸軍804醫院內全家││││午2│││便利商店內台新銀行││││時許│││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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