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林國閔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複代理人 蕭明倫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被告 黃茂然 (兼 黃許月柿 之承受訴訟人)
高黃麗秀 (即黃許月柿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麗淑 (即黃許月柿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芬 (即黃許月柿之承受訴訟人) 魏黃麗錦 (即黃許月柿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黃志誠 (即黃許月柿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3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林國閔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姜悌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