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中玉許雅萍陳湘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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