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