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沛玟 (原名: 張珍 )被告 江東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緝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