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則依同條第1項第3款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者,亦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914號裁定准許假扣押,並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辦理擔保提存。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還發擔保金,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況且,相對人住所地亦位於臺北縣泰山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