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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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廖周照 特別代理人 吳勇君 律師原告 廖德塗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廖秀春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廖德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吳勇君律師於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分割遺產事件,為原告廖周照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廖周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告廖德塗為其監護人,因於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中廖周照可對被繼承人遺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此主張與廖德塗之利益相反,違反民法自己代理,致廖德塗無法行使廖周照之法定代理權,而無法定代理人可維護廖周照權益,本件恐有延誤之虞,爰依法聲請為廖周照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項所明定,上開條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原告廖德塗前開主張,有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8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而原告廖周照為被繼承人 廖桂三 配偶,廖德塗為廖周照與廖桂三之子,如廖周照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身為繼承人之廖德塗可獲分配之遺產勢必減少,自有利害衝突及禁止自己代理問題,廖德塗確實不能行使廖周照代理權而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本院徵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經該會指派吳勇君律師為相關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112年7月31日法扶新字第112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審酌吳勇君律師為執業律師,自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處理本件事務,認選任吳勇君律師為廖周照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以利本件後續程序之進行,及維護廖周照之權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達
法官顧仁彧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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