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2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7年8月17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內海村下厝96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與民族路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7年12月5日,在其住處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資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