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4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正本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3447號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3447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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