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59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證件套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國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9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8月26日確定,並於106年8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
y商標之證件套1個,確均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國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9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8月26日確定,並於106年8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證件套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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